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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章 含沙射人影至死人不疑(1 / 1)

一周之后,最高有关部门。

初音网络和搜虎等公司之间那个案子,管辖权异议的流程,居然这么快就逐级提交到了最终环节。

别看只是一个管辖权异议,貌似很轻松。这里面可是涉及了并案处理异议、管辖权异议、异议驳回、管辖权申诉……一大串繁复的司法环节,并非三言两语的事情。

按照流程,搜虎公司不愿意被钱塘中院管辖,首先要找钱塘中院直接异议,被驳回之后才能寻找“被告认为有实际管辖权的法院和目前受理法院的共同上级申诉,而且是逐级申诉”。

这么大一堆事情,平时哪怕两个月都不一定搞得定,现在居然一周,在贵圈已经算是秒杀速度了。

不得不感慨,国朝的衙门在某些问题上办事效率还是很高的。

究其原因,还是这案子起诉书上的涉案标的填得高了。

不懂法的外行人,看司法圈子里的热闹时,往往会奇怪:为什么那么多普通磕磕碰碰的小案子,起诉书上动辄天价索赔。实体财产和医药费总共才损了几万块的人身案件,“精神损失费”都敢开口几百万。

莫非这些起诉人太外行、不知道国朝精神损失费实际判下来都不超过五千块?

国内精神损失费超额判的,倒也不是完全没有经典案例。比如某医疗事故纠纷,名字就不报了。受害人经过上诉申诉,最终破例拿到了足足六万块精神损失费。不过那家伙比较苦逼,因为是被医生误诊为下面那癌,切成TJ了,才特事特办。要是被误切的是别的器官,哪里可能拿到6万精神损失。(残疾赔偿和精神损失是分开的)

当事人都傻么?明明最终只能拿到100万的案子,还非要写1亿的起诉金额穷折腾?

非也非也。这里头的关键,就在于诉讼法上关于诉讼费的算法。

诉讼费是按照起诉书上写的索赔标的金额来计算的。你写一亿,哪怕最终实际只要到一百万,那也是按照一亿的案子来收诉讼费的。

起诉方有时候就是选择了这种合理的手段,主动给法院多送几十倍的诉讼费,来换取法院各项流程跑得快一些。原本法定允许一年才审结的案子,你诉讼费高了几十倍,法院就有很大的可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三四个月就给你审结。

……

“一周前受理的案子,管辖权申诉这就打到咱有关部门了?啧啧,这效率。”

有关部门的几名有关人员,组成了一个评审委员会,看了双方申诉的材料。旋即几人便精神一振,略微诧异。又看了金额和官司双方,立刻露出一个“我懂的”的高深莫测表情:

“啧啧,几百万诉讼费的案子,难怪京城和钱塘的地方院都要抢着办呢,不光原被告双方出动了斡旋力量,连各院都逐级附了申诉意见。”

几名有关人员继续打起精神,看了一遍双方的意见。旋即,根据业务能力的深浅,就出现意见分歧了。

一个刚入行没几年的菜鸟,法大的法学博士毕业才五年的新人,看材料看得最快,扫完之后,想要邀功显摆,便第一个开口请示道:

“领导,我觉得这个搜虎公司提出的异议有道理。这个案子那么多被告虽然都对初音公司实施了同一种侵权。但是这些侵权依然是独立实施的,并没有串谋合作。初音公司把这些诉求强行并案起诉,显然是有瑕疵的。”

领导是个五十来岁的老者,眼神不太好,看得也不快,眯缝着眼,把老花镜摘下来,揉揉鼻梁,扫了一圈下属,然后问:“大家的意见呢?”

另一个华清大学出身的、年纪稍长几岁的有关人员又细细看了一会儿,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这个华清的家伙硕博也是读的法律,不过本科时候是学应用数学的,属于理科特色的法学生。在法学界,有很多本科不学法的律师和法官,但是不得不承认,在一些庞杂专业的案子上,这些人的眼界往往可以让他们比一路纯学法的同行更敏锐。

“领导,我觉得这里面说得很清楚了——初音网络强行并案起诉,是有道理的。因为这些侵权人虽然实施了相同的盗版行为,但是其行为模式却存在差异。

其中搜虎视频等几个主要的、大型的被告,是纯粹使用了初音网络享有著作权的影音资料。而还有一些被起诉方,是初音网络的合作者,双方是签订了‘视频与游戏虚拟物品开发分成协议’的。所以在这个案子里面,搜虎网络和那些二级被告实际上是扮演了一个侵权产业链的上下游合作者关系,而非绝对的平行关系,要想拆分案件,就没有道理了。”

专业术语说着有点绕,用人话翻译一下,就是:

如果两个贼分别在同一晚进入某户人家行窃并且得手,那么法院可以并按审这两个贼。但如果贼异议了,法院也得接受,分开两个案子单独审。

可如果这两个贼是有合作的,一个放风开锁递刀子,另一个入室行窃;或者哪怕两个都入室行窃了,但是只要在放风开锁上有合作;甚至只是前一个开了锁后没关门,为后者制造了便利,那么这时候贼想异议拆分案件,也不可能了。

共犯,肯定是要并案的。

那个法大文科生,显然没看清这个案子里多个被告间有没有合作的逻辑基础。

在领导面前丢了脸,法大文科生立刻开口质疑那位华清君:“怎么能说这里面就有合作呢?他们明明是单独的同类侵权。”

华清君笑笑,指着一条文档,说道:“你懂不懂什么叫引擎使用授权?”

法大文科生哑然,因为他确实没有科普常识。

动画引擎是个什么东东?什么叫基于A的技术授权所进行的B级二次开发?完全听不懂啊有木有!哥只懂法律啊!要不要这么坑我!

见法大文科生暂时不做声了,华清君继续说道:“这个案子,和原先的互联网盗版侵权都不一样。因为很多泄密者都使用了初音网络开发的动漫引擎,进行了基于该引擎、该平台的二次创作。所以那些作者在一开始,就不拥有绝对的自主版权,而只有一个合作的版权。

这份协议,应该是初音网络提供的,给合作开发者的协议,在每个开发者点进去的时候,都要在这份网络协议上点击‘我同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动画制作和模型建模,所以,这个案子的管辖权和并案,我觉得没有丝毫问题。”

另有一名还算懂行的同僚提出了疑问:“可是,这种只在网页上让人点击‘我同意’的格式合同,如果存在免除己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的话,不是可以宣告无效的么?”

华清君泰然地说:“那不一样,我们平时说的那些,是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霸王条款,可以无效。本案里面,虽然也只是一个点击‘我同意’就生效的网络协议,可是协议的双方是一起合作、共同赚钱的合作商。双方是平等的,自然不适用保护消费者之类弱势群体的类推了。”

领导微微点头。

后面,自然还有冗长的讨论,但是大局已定。

……

同一时刻,初音公司。顾莫杰的会客室里,费莉萝在给公司其他高管进行这次案子的动员,以便高管们后续万一需要面对媒体的时候,可以用得上。

费莉萝一身修身的职业装,干练地指着投影仪说道:

“我们从一开始,就进行了布局。所有想在初音歌姬游戏上和我们分成的视频和模型、虚拟物品开发者,都需要点击一个‘我同意’的协议。

这协议上面不仅规定了虚拟物品在初音歌姬商城内的销售收入为八二开等主要条款,还对虚拟物品的版权所有进行了限定。凡是基于我们的产品开发的MOD和一切周边,都属于利用了我们现有技术和平台后实施的二次开发,所以开发者能且只能在我公司的平台上上传。他们本人并没有完全的版权,也无权自主授权给别人,他们只是我们初音公司半雇佣状态的外协合作开发者。

初音视频方面,情况也是如此。我们经过了一系列的版权运作,凡是在初音视频上放MMD视频的,无一例外都只能放在初音视频上,不能再有其他合作者。如果出现了非枪版的原画画质视频泄漏的话,我们不仅可以告收录这些视频的网站,还可以告视频的制作者——当然,只是挑一些来告。

这样一来,我们首先就可以赢下第一仗、确保把管辖权拉到主场。其次,只要我们告了,就可以提前申请保全措施以减少我们的损失——后面这招的威力,大家很快就可以看到。”

“啪啪啪啪~”

以COO叶维伦为首的、一票列席高管,纷纷鼓掌以示对法务部这番设计的赞许。

优酷网上那些自媒体作者,可以把自己的作品上传到任何视频网站上。但是某点上签了合同的写手,显然不能和别的站这么干,无论那个别的站是正版盗版。

而某点的写手,好歹还没有利用某点的技术来进行创作呢。初音视频上的MMD,可是实打实用了初音的引擎的。

一张大网,已经无声地越收越紧。(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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